海参进出口管制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规范海参的进出口管理,保证海参质量,保障人民健康,维护海参进出口秩序,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海参及其制品(以下简称海参)的捕捞、养殖、加工、储存、运输、进出口等生产经营活动。
出口海参质量管理应当遵循风险分析、全过程控制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有效监管,并符合有关国际标准或者出口国家(地区)标准的要求。
二、海参加工企业及产品的注册备案
从事海参加工的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有关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
出口海参加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申请注册。进口海参的境内加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备案。
出口海参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可追溯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确保出口海参质量安全,并符合有关国际标准或者出口国家(地区)标准的要求。
三、进出口许可管理
出口海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出口卫生注册证或者输华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书;进口海参应当取得进口许可。
海关依法对出口海参生产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其生产的海参进行抽检。
四、检验检疫管理
出口或者进口的海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
五、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进口的海参应当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销售;不合格的,予以退货或者销毁。
出口的海参应当按照合同要求或者信用证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有关检验检疫证单;不合格的,不予放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1. 未取得食品出口卫生注册证或者输华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书从事出口海参生产的;
2. 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从事进口海参经营活动的;
3. 出口或者进口的海参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
4. 逃避检验检疫或者监督管理,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
5.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